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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2023-07-23 18:032870

法律知识要点:因为有些交通运输业需要一定资质的企业才能经营,所以就出现了个人或单位挂靠有资质的运输企业从事营运活动,被挂靠单位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个人或单位则向挂靠单位上交管理费,车辆的实际经营和控制则由个人或单位自主决定。那么在实务中,对于这种以挂靠方式从事运输经营的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该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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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两车发生交通事故,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法律条文上看,已经明确了如果挂靠车辆的法律责任两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

在该条文中直接规定了挂靠双方的连带责任,而不像其它共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一样,要区分共同承担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然后确定一定的比例来承担,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对被挂靠单位更有强力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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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这样呢?其实,本质上还是为了督促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的监督和管理。如果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或责任较小的,挂靠单位可能会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监管,对车辆各种保险的完善等,这样极大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风险。

另外,挂靠的个人往往由于财产实力较弱,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能会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事故赔偿,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容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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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这些原因,规定了挂靠经营的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加强了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对受害人有赔偿上的保障,这种法律责任承担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温某某向法院起诉称,2017年6月30日14:37:43许,王某某驾驶粤号车在行驶至某路口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温某某驾驶的桂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编号44。车辆从案发日到起诉日止都无法正常工作。向王某某提出本人车辆是性质货运车辆,造成原告人车不能工作在此一个多月期间没有了收入。要求赔偿误工费时,对方拒绝赔偿。现原告起诉到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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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安财险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其实际误工的证据以及误工计算标准。依据商业三者险第26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个人停业等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买了保险,不需要出钱。原告的车辆并不是因维修产生的误工费,而是4S店和保险公司的因维修金所产生的分歧而导致的误工费,不在我方承担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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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温某某在本案主张的误工费实为停运损失,温某某向王某某主张误工费300元/天,共40天,总计元,并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事故发生时,用事故车辆经营货运。被告原告从业事实不予否认,故法院予以采信。但温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收入水平,故法院参考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收入标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温某某40天停运损失为8000元。关于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王某某本案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温某某所主张的误工损失是基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某安财险公司提供的商业险保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交强险保单第十条第三款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不属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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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条款某安财险公司通过黑体字体标注,可视为某安财险公司已尽提醒义务,该商业险及交强险保单均有某灿公司的签章,故法院对商业险及交强险保单真实性予以认可,另王某某、某灿公司对该保单条款并无质证意见,法院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在某安财险公司赔偿范围内,即某安财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某安财险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挂靠于某灿公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且驾驶员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因此温某某请求由王某某和某灿公司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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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温某某支付停运损失8000元;某灿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中,王某某是个体运输从业者,但其挂靠在某灿公司名下运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某灿公司对该赔偿承担了连带责任,这种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过需要注意的事,虽然某灿公司对事故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如果其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在承担责任后,某灿公司可以向王某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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