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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要按认定书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吗?

   2023-05-30 网络整理佚名1360
核心提示:(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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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0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308线夏津县郑保屯镇邢庄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胡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胡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摩托车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摩托车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起诉到法院。胡某认为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肇事车辆为机动车,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比例按照五五划分。

请问:本案中的责任比例应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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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会依据具体情况,对道路交通事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认定书中的结论是错误的情况下摩托车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认定书的结论确定案件事实,进而明确责任承担比例。但是,在当事人有确实证据证明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划分不够客观时,法院有权依据证据情况,重新确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比例。

本案中,对被告提交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该鉴定报告书是被告方自行委托的鉴定而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意见限于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而形成,故原告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非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且送检的样本未经对方质证,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依法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60%的赔偿比例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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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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