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只有后果
没有如果
每一次看似偶然的悲剧
实则早已埋下安全隐患
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现将近期几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下面曝光4起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简要案情:2023年09月12日,问志某驾驶宁DC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G341线左转弯时,与马应某驾驶的宁E93***号重型半挂列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转弯未让执行是形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问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马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2·
简要案情:2023年08月18日,王万某驾驶宁DA13***号二轮电动车客车特大交通事故客车特大交通事故,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利民小区对面路段处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停放的马志某驾驶的宁DGJ***号小型轿车相撞客车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马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王万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马志某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王万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马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案例3·
简要案情:2023年08月30日,余小某驾驶宁D2A***号小型汽车,在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村道5公里500米(康庄路段)十字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沿村道由南向北行驶的海金某驾驶的宁DJF***号小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余小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余小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海金某无责任。
· 案例4·
简要案情:2023年08月17日,高玉某驾驶甘L7M***号轻型自卸货车,沿S2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3km+50m(叠叠沟路段)处逆向行驶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刘某驾驶宁D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高玉某轻微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高玉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高玉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是每个驾驶人必备的素养
遵守交规
既能体现驾驶人的
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更是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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